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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8-03-12 | 发 布 日 期: | 2018-03-12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违改字〔2018〕2号
韶关市曲江区伟俊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UL71CXC
法定代表人:林伟德
详细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花园新村第一幢404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12日你公司年产1.5亿块煤矸石砖1#生产线项目旋转窑正常生产,旋转窑废气颗粒物浓度、氮氧化物浓度分别超标2.8倍、0.3倍。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004号)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年产1.5亿块煤矸石砖1#生产线项目旋转窑废气颗粒物浓度、氮氧化物浓度分别超标2.8倍、0.3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2月3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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