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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03-12  发 布 日 期:  2018-03-1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违改字〔20181
 
韶关市曲江区广夏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688665472X
法定代表人:刘欣萍
详细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大塘大道东(新敬老院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12日你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砖改扩建项目3号隧道窑正常生产,3号隧道窑废气颗粒物浓度、氮氧化物浓度分别超标6.6倍、0.2倍。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005号)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砖改扩建项目3号隧道窑废气颗粒物浓度、氮氧化物浓度分别超标6.6倍、0.2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2月3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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