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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8-06-29 | 发 布 日 期: | 2018-06-29 |
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撤字〔2018〕第1号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韶曲环撤字〔2018〕第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单位:广东粤韶钢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广东粤韶钢铁有限公司炼钢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韶曲环违改字〔2018〕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给广东粤韶钢铁有限公司。
为了正确处理好该案,在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之后,我局进行了复查,调查。在复查和调查中我局发现该案在查明事实中存在查明事实不清的情况,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根据《广东省多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如下:
撤销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韶曲环违改字〔2018〕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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