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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首 页
征地拆迁
发布机构:
南雄国土局1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6-09-22
发 布 日 期:
2016-09-22
2015年第1批次-征地批准信息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书三方案”
编制机关 (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 制 时 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南雄市人民政府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雄市二〇一五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申请用地总面积
21.9632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17.7634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权 属
地
类
合
计
其
中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总计
21.9632
21.9632
(一)农用地
17.7634
17.7634
其
中
耕地
10.4375
10.4375
其中:基本农田
林地
园地
5.0500
5.0500
养殖水面
2.2759
2.2759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二)建设用地
4.1998
4.1998
(三)未利用地
分批次城市(村镇)建设用地
拟开发地块名称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开发用途
A
地块
2.4779
工矿仓储用地
B
地块
15.0964
住宅用地
C
地块
1.7330
住宅用地
D
地块
2.6559
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
续一: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地、州)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地、州)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制表人:蔡杰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
类
转 用 面 积
其
中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农 用 地
17.7634
17.7634
其中:耕地
(含带K地类)
10.4375
10.4375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符 合 规 划
需 调 整 规 划
规划级别
国 家 级
规划级别
国 家 级
省 级
省 级
市 级
市 级
县 级
县 级
乡 级
符合
乡 级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本年度计划指标
结转计划指标
农用地
其中:耕地
17.7634
按规定安排使用2015年度省下达我市的普通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17.7634
公顷、农转用指标
17.7634
公顷、耕地指标10.4375公顷)。
填表人:蔡杰
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南雄市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承担单位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对应土地开发
整 理 项 目
项目名称
南雄市湖口镇新迳村自筹资金补充耕地项目(2008-74)
南雄市古市镇混合地类自筹资金补充耕地项目(2009-16)
南雄市珠玑镇叟里元村补充耕地项目(2010-3)
项目编号
44028220080020
、44028220090004、44028220100014
补充面积
10.4375
补充耕地方式
委托补充
自行补充
√
缴 纳 耕 地
开垦费情况
收费标准
缴纳金额
已 完 成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已 补 充 耕
地 面 积
合计
其
中
开
发
整
理
复
垦
10.4375
10.4375
验收单位及文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粤国土资(验)函〔2008〕74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粤国土资(验)函〔2009〕16号)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韶关市农业局、韶关市林业局(韶国土资(验)函[2010]3号)
计 划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计划补充
耕地面积
合计
其
中
开
发
整 理
复 垦
补充耕地
实施计划
实施年度
完成面积
资金安排
续一:
补
充 耕 地 地 块 情 况
序号
整理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补充耕地图幅号
地块编号
补充面积
1
南雄市湖口镇新迳村自筹资金补充耕地项目(2008-74)
44028220080020
G50 G067007
G50 G068007
84
、135、202、14、47
0.5789
2
南雄市古市镇混合地类自筹资金补充耕地项目(2009-16)
44028220090004
G50 G 070005
G50 G 071005
G50 G 071004
117
、116、168、71、128、68、15、62、153、149、136、100、94、99
2.6559
3
南雄市珠玑镇叟里元村补充耕地项目(2010-3)
44028220100014
G50 G 067006
185
7.2027
合计
10.4375
补 划 基 本 农 田 地 块 情 况
序号
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
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编号
补划面积
填表人:李丽英
四、征收土地方案(汇总)
计量单位:公项、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乡(镇)
雄州街道、古市镇
社(村)
河南村河一经济合作社、河三经济合作社、畔塘水经济合作社;水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莲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莲塘经济联合社;郊区村洋汾水经济合作社、塘尾经济合作社、下塘屋经济合作社、五联经济合作社、五联一组经济合作社、五联三组经济合作社;丹布村官厅经济合作社、毛塘经济合作社、市肚经济合作社、中厅经济合作社
权
属
状
况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地
类
面
积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倍
数
安置补助费倍
数
耕
地
水 田
7.2027
4.05
8
5
水浇地
旱 地
3.2348
3.10-4.05
8
5
地
类
面
积
费 用 标 准
林
地
园
地
5.0500
40.50
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
(含养殖水面)
2.2759
54.75
万元/公顷
建 设 用 地
4.1998
32.40
万元/公顷
未 利 用 地
续一:
其
它
费
用
名
称
费 用 标 准
青苗补偿费
43.1608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8.5153
征地总费用
1033.6143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47.0612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395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217
征地前人均耕地
0.5603--0.9207
亩/人
征地后人均耕地
0.5423--0.9108
亩/人
安
置
途
径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社 会 保 险 安 置
该项目征地后由698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1382.04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留
地
安
置
南雄市人民政府承诺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留用地安排,在用地批准后六个月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备
注
填表人:
蔡杰
四、征收土地方案(一)
计量单位:公项、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乡(镇)
雄州街道
社(村)
河南村河一经济合作社、河三经济合作社、畔塘水经济合作社;水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莲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莲塘经济联合社;郊区村洋汾水经济合作社、塘尾经济合作社、下塘屋经济合作社、五联经济合作社、五联一组经济合作社、五联三组经济合作社;
权
属
状
况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地
类
面
积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倍
数
安置补助费倍
数
耕
地
水 田
7.2027
4.05
8
5
水浇地
旱 地
0.5789
4.05
8
5
地
类
面
积
费 用 标 准
林
地
园
地
5.0500
40.50
万元/公顷
其他农用地
(含养殖水面)
2.2759
54.75
万元/公顷
建 设 用 地
4.1998
32.40
万元/公顷
未 利 用 地
续一:
其
它
费
用
名
称
费 用 标 准
青苗补偿费
39.1769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8.1131
征地总费用
922.1954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47.7641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352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202
征地前人均耕地
0.5603亩
/人
征地后人均耕地
0.5423亩
/人
安
置
途
径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社会保险安置
该项目征地后由688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1362.24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留地安置
南雄市人民政府承诺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留用地安排,在用地批准后六个月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备
注
填表人:
蔡杰
四、征收土地方案(二)
计量单位:公项、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乡(镇)
古市镇
社(村)
丹布村官厅经济合作社、毛塘经济合作社、市肚经济合作社、中厅经济合作社
权
属
状
况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地
类
面
积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倍
数
安置补助费倍
数
耕
地
水 田
水浇地
旱 地
2.6559
3.10
8
5
地
类
面
积
费 用 标 准
林
地
园
地
其他农用地
(含养殖水面)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地
续一:
其
它
费
用
名
称
费 用 标 准
青苗补偿费
3.9839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0.4022
征地总费用
111.4189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41.9515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43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15
征地前人均耕地
0.9207
亩/人
征地后人均耕地
0.9108
亩/人
安
置
途
径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社会保险安置
该项目征地后由10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19.8万元已预存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留地安置
南雄市人民政府承诺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留用地安排,在用地批准后六个月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备
注
填表人:
蔡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