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73499843940200128000440282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案件名称 | 决定文书编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1 | 南雄市乌迳镇张记饼家( 孔彩珍) | / | 生产销售无标签、霉变、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雄 市监 处字〔2020〕22号 | 当事人生产销售无标签、霉变、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款,适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罚10000元 没收蛋黄酥4只 | 2020.3.25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南雄市乌迳镇新大众饭店(赖建华) | /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雄 市监 处字〔2020〕28号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警告 | 2020.3.2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南雄市雄州街道粤诚粮油贸易商行 (何小红)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标签的预包装大米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案 | 雄市监处字〔2020〕8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标签的预包装大米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案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罚52000元 没660元 | 2020.2.7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南雄市四海食品加工厂 (黄家华) | /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的食品(板鸭)案 | 雄市监处字〔2020〕34号 |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的食品(板鸭)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罚10000元 没1600元 | 2020.4.15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南雄市雄州街道万宝酒楼(黄海军) | / | 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大米)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0〕2号 |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大米)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免于处罚 | 2020.4.13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李振浩) | / | 未及时清理变质食品原料案 | 雄 市监 处字〔2020〕51号 |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变质食品原料案 |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 警告 | 2020.5.7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南雄市雄州街道味正香美食店 (彭文文) | / | 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生干面) | 雄市监处字〔2020〕55号 |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生干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 罚1000 没461 | 2020.7.2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南雄市坪田镇香香农家菜馆 (赖沧海) | / | 未及时清理变质食品原料案 | 雄 市监 处字〔2020〕51号 |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变质食品原料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 警告 | 2020.6.18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南雄市雄州街道刘景胜鲜鱼档 (刘景胜) | / | 销售含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食用农产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0〕60号 | 当事人销售含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食用农产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罚2000元 没135元 | 2020.9.2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南雄市雄州街道徐记鱼档 (徐能豪) | / | 销售含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食用农产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0〕61号 | 当事人销售含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食用农产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罚2000元 没65元 | 2020.9.2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黄富娟 | / | 销售含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食用农产品(黄骨鱼)案 | 雄市监处字〔2020〕62号 | 当事人销售含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食用农产品(黄骨鱼)案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罚2000元 没246.1元 | 2020.9.1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南雄市雄州街道宏辉肉行 (梁宏辉) | / |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案 | 雄市监处字〔2020〕63号 |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罚10500元 没收鲜猪肉54.78斤 | 2020.9.23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 | 南雄市珠玑镇姚仁欢豆腐档 (姚仁欢) | / | 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辣椒案 | 雄 市监处 字〔2020〕64号 |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辣椒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罚2000元 没90元 | 2020.9.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南雄市珠玑镇小学生托管中心 (刘宏连) | / | 使用抽检不合格的 食品原料(大米)案 | 雄 市监处 字〔2020〕69号 | 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的 食品原料(大米)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罚5000元 没1534.5元 | 2020.8.1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南雄市雄州街道沈家鲜面店 (沈世裕) | / |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和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雄市监处字【2020】58号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和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适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罚6000元 没92元 没收生干面426.98斤和脱氢乙酸钠1.6斤 | 2020.7.24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南雄市中山街非凡教育幼儿园有限公司 (刘晓琳)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0〕3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免于处罚 | 2020.4.2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 | 南雄市悦一品酒家 (陈忠荣) | / | 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 雄市监处字[2020]72号 |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 | 2020.9.14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南雄市全安镇南香渔港餐饮店 (陈敬忠) | / | 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 雄市监处字[2020]70号 |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 | 2020.9.14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南雄市古市镇良雄饭店 (钟良雄) | / | 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 雄市监处字[2020]71号 |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 | 2020.9.18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南雄市主田镇月凤综合商店 (杨二凤) | / | 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0]77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没133.2元 没收0.4Kg阳光海苔(海苔味饼干)(没收食品货值:0.4*16=6.4) | 2020.10.13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南雄市全安镇联富平价批发部 (高佩联) | / | 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0]11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 | 2020.11.6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南雄市五生南雄大酒家 (陈五生) | / | 经营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0〕81号 | 当事人经营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2000元 没163.2元 | 2020.11.4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 | 南雄市帽子峰镇明新酒楼 (张仁新) | / | 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0]85号 |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2000元 没收一瓶散装花生油(3斤)(食品货值:39元) | 2020.11.12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4 | 南雄市澜河镇优娣商店 (谭优娣)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0]84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罚6000元 没200元 | 2020.11.12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5 | 南雄市雄州街道炫辉水产店 (朱悦铭) | / | 销售含国家禁止使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0]10号 | 当事人销售含国家禁止使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免于处罚 | 2020.9.2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 | 南雄市百顺镇英英商店 (朱七英)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0]87号 | 南雄市百顺镇英英商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罚2000元 没150元 没收一瓶食用油(食品货值:20元) | 2020.11.18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7 | 南雄市乌迳镇海东广式饼家 (赖海东) | / |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0]86号 |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罚10000元 没144元 | 2020.11.24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8 | 南雄市雄州街道朱春娇豆芽摊档 (朱春娇) | / | 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食品(豆芽)案 | 雄市监处字〔2020〕73号 | 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食品(豆芽)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没80元 | 2020.10.28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