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2(2020年3月-12月)药品
表2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2(2020年3月-12月)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劣药的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73499843940200063000440282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案件名称 | 决定文书编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1 | 韶关浦济大药房连锁有公司古市分店(周细妹) | /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雄市监处字[2020]88号 | 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罚100元 | 2020.11.27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南雄市同诚药店(邓寿福) | / | 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雄市监处字[2020]91号 | 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罚200元 | 2020.12.1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南雄市澜河镇新街卫生站(叶红军) | / | 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雄市监处字[2020]89号 |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2020.11.3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韶关浦济大药房连锁有公司湖口一分店(周细妹) | / | 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雄市监处字[2020]96号 | 当事人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2020.12.25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南雄市雄州街道仁心药房(曹洁) | / |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罩)案 | 雄市监处字〔2020〕24号 |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罩)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罚150000元、没7998.5元、没收口罩6283只 | 2020.03.12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刘盛洪 | / | 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 雄市监处字[2020]39号 | 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 罚21500元、没收口罩662个 | 2020.5.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南雄市中医院(何旗明) | / | 使用不符合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0〕5号 |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口罩)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 免于处罚 | 2020.6.2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广东兆元实业有限公司(吴海王) | /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0]6号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口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适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免于处罚 | 2020.7.1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韶关市乡亲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雄雄州大道建设路分店(赵碧君) | / | 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口罩案 | 雄市监处字〔2020〕79号 | 当事人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口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 罚2250元、没2100元 | 2020.11.3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行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要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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