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2(2020年1月-7月)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劣药的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73499843940200063000440282
可公示【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案件名称
决定文书编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1
南雄市黄坑镇源康药店(曾广源)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雄市监处字〔2020〕33号
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
2020.4.2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南雄市油山镇日日康( 刘平香)
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雄市监处字〔2020〕31号
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020.4.3
3
南雄市油山镇旭明药店(雷秀明)
雄市监处字〔2020〕32号
4
南雄市乌迳镇康尔寿药店(李红强)
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案
雄市监处字〔2020〕23号
当事人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020.03.12
5
南雄市乌迳镇华宝药店(黄春华)
雄市监处字〔2020〕27号
2020.03.18
6
南雄市雄州街道长善药店(叶辉军)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案
雄市监处字【2020】50号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三十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七条;
罚100000元、没113.65元、没收中药饮片465.11斤、警告
2020.7.3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年1月-7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南雄市黄坑镇源康药店
曾广源
主动履行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4.2
南雄市油山镇日日康
刘平香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4.3
南雄市油山镇旭明药店
雷秀明
南雄市乌迳镇康尔寿药店
李红强
2020.3.12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12
南雄市乌迳镇华宝药店
黄春华
2020.3.18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18
南雄市雄州街道长善药店
叶辉军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