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0年1月-2020年8月)
表2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1(2020年1月-2020年8月)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73499843940200128000440282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案件名称 | 决定文书编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1 | 南雄市香溢工贸有限公司( 欧阳海) | / | 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0]25号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50000元、没76元 | 2020.03.1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南雄市雄州街道永发加工厂(刘发明) | / | 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19]93号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适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10000元、没913.8 | 2020.01.0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彭志平 | /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雄市监处字[2020]30号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适用《广东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罚5000元,没收猪肉1260斤、猪油115.5斤 | 2020.3.1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南雄市雄州街道潮源海鲜水产店(杨圳) | /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0]1号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免予处罚 | 2020.02.28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南雄市雄州街道兴龙水产店(赖善龙)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0]6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2000元、没285元 | 2020.2.14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南雄市第一中学(饶盛祥) | / |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食品(榨菜丝)案 | 雄市监处字【2020】35号 |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食品(榨菜丝)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榨菜丝2箱 | 2020.4.8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南雄市油山镇冯爱明豆制品档(冯爱明) | / |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0〕29号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罚5000元、没20元、没收漂白粉19包 | 2020.4.8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南雄市雄州街道惠客生活超市(廖玉) | / | 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0]4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免予处罚 | 2020.5.6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南雄市润民商业有限公司(魏正勤)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辣椒粉)案 | 雄市监处字〔2020〕57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辣椒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辣椒粉18包 | 2020.7.17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南雄市润民商业有限公司(魏正勤)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菠菜)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0〕7 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菠菜)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免予处罚 | 2020.8.2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年1月-8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雄市监处字[2020]25号 | 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南雄市香溢工贸有限公司 | / | 欧阳海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 2020.03.25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10 |
| 2 | 雄市监处字[2019]93号 | 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南雄市雄州街道永发加工厂 | / | 刘发明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适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 2020.01.24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1.09 |
| 3 | 雄市监处字[2020]30号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彭志平 | / | 彭志平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适用《广东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2020.4.3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9 |
| 4 | 雄市监不处字[2020]1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南雄市雄州街道潮源海鲜水产店 | / | 杨圳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免予处罚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2.28 |
| 5 | 雄市监处字[2020]6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南雄市雄州街道兴龙水产店 | / | 赖善龙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主动履行 2020.2.2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2.14 |
| 6 | 雄市监处字【2020】35号 |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食品(榨菜丝)案 | 南雄市第一中学 | / | 饶盛祥 |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食品(榨菜丝)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 2020.4.8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4.8 |
| 7 | 雄市监处字〔2020〕29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南雄市油山镇冯爱明豆制品档 | / | 冯爱明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主动履行 2020.4.23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4.8 |
| 8 | 雄市监不处字[2020]4号 | 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 南雄市雄州街道惠客生活超市 | / | 廖玉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免予处罚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5.6 |
| 9 | 雄市监处字〔2020〕57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辣椒粉) | 南雄市润民商业有限公司 | / | 魏正勤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辣椒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 2020.7.17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7.17 |
| 10 | 雄市监不处字〔2020〕7 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菠菜)案 | 南雄市润民商业有限公司 | / | 魏正勤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菠菜)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免予处罚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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