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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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成 日 期: 2020-08-24  发 布 日 期:  2020-08-24 
关于核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报告(7月-8月)

接到《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核查的通知》(报告编号:DC20440200596100344、YA20053738、SC10103200055001JD1、20200615736)后,我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后,并开展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1、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雄市雄州街道味正香美食店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码:DC20440200596100344),现场检查未发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干面。该单位负责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目前,此案已立案调查中。

2、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雄市润民商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码:YA20053738),现场检查发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辣椒粉,经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不合格批次辣椒粉18包(45克/包),该单位负责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目前,此案已立案调查中。

3、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雄市珠玑镇姚仁欢豆腐档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10103200055001JD1),现场检查未发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辣椒。该单位负责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目前,此案已立案调查中。

4、我局于7月2日收到关于温二娇豆芽的检验报告(编号FGZ:20200615736)。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食品,执法人员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对其予以立案调查。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豆芽。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触犯刑法,7月22日,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5、6月2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核查的通知》《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市局交办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置。我局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立案调查。6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受检批次的豆芽。此案正在调查中。

6、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17日收到该朱春娇豆芽的电子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对其予以立案调查。6月19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电子文档打印件,并对该摊档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受检批次的豆芽。因当事人涉嫌触犯刑法,7月22日,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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