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8-10月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接到《2019年8-10月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函》,我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后,并开展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1、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雄市八一路光明市场新时代生榨油坊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码:2019-F-0265),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花生油,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加工生产花生油,抽检不合格食品对该单位进行询问调查,该单位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单位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加工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该原料进货来源,我局决定不予处罚。 2、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雄市志诚商行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19-F-0315),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红油豆角(酱腌菜),对该单位进行询问调查,该单位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单位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该食品进货来源,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3、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雄市龙兴粮油店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码:2019-F-0328),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花生油,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加工生产花生油,对该单位进行询问调查,该单位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单位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加工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该原料进货来源,我局决定不予处罚。 4、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雄市八一路光明市场老梁蔬菜行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码:2019-F-0433),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豆芽,对该单位进行询问调查,该单位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单位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该食品进货来源,我局决定不予处罚。 5、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雄市八一路光明市场何四凤蔬菜档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码:2019-F-0440、2019-F-0441),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黄豆芽与绿豆芽,对该单位进行询问调查,该单位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单位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该食品进货来源,我局决定不予处罚。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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