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

   发布机构: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9-11-26  发 布 日 期:  2019-11-26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126

   

    接到《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GZ20190916928、FGZ20190917068、FGZ20190917606)后,我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后,并开展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1、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雄市水口镇水口市场曾金华蔬菜档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码:FGZ20190916928),现场检查未发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上海青。9月30日我局立案查处,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人曾金华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毒死蜱)超标的上海青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2、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雄市油山镇油山市场李玉俚蔬菜档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FGZ20190917068),现场检查未发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芹菜,10月4日我局立案查处,当事人当事人不申请复检,南雄市油山镇油山市场李玉俚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毒死蜱)超标的芹菜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案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6元;2、处罚款2000元。

    3、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雄市邓坊镇邓坊市场冯爱明豆芽档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FGZ20190917606),现场未发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豆芽,10月7日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认为冯爱明存在在销售使用漂白粉生产加工豆芽的事实,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南雄市公安局侦办,现该案任在调查处理中。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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