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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6-09-22  发 布 日 期:  2016-09-22 
南雄市火车站至城区连接公路新版听证告知书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1
 
雄州街道莲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0767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0767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8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2
 
雄州街道莲塘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8085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7665公顷,养殖水面地类0.0420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8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3
 
雄州街道莲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0858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4713公顷,养殖水面地类0.6145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8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4
 
雄州街道莲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3576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2940公顷,林地地类0.0636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8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5
 
雄州街道莲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3727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3727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8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6
 
雄州街道莲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0518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9398公顷,旱地地类0.0694公顷,林地地类0.0426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8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7
 
雄州街道莲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4129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4129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8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8
 
雄州街道莲塘村三联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2793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2793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8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9
 
雄州街道莲塘村贵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9.2094公顷,其中水田地类2.7859公顷,旱地地类3.2464公顷,园地地类0.5749公顷,林地地类1.3596公顷,养殖水面地类1.2385公顷,其它农用地地类0.0041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8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10
 
全安镇陂头村珠坑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4493公顷,其中养殖水面地类0.4493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