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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7-05  发 布 日 期:  2017-07-05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乐环违改字【2017】09号
 
乐昌市龙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3150040659
法定代表人:谭镇祥(身份证号:430104196503024337)
详细地址:乐昌市河南下西村委学丘村后面平房
 
    一、违法事实
1.2017年5月12日,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乐昌市龙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废水外排口取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外排废水中总氮达到82.8mg/L,超过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规定的40mg/L的标准。废水在线监控系统的流量仪未连接数采仪,不能查看废水流量历史数据,该公司无法提供5月12日当日的废水外排情况。
2.垃圾填埋区和废水调节池的渗滤膜出现了破损,存在废水渗漏的情况。目前废水调节池的渗滤膜已修复完成,垃圾填埋区的渗滤膜正处于修复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3.未按规范处理渗滤液,渗滤膜出现了破损后,因场区没有建设雨污分流设施,造成了雨水天气使得废水暴增致使渗滤液调节池水量超出负荷,不能正常处理渗滤液,把超出负荷的渗滤液运往了乐昌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乐昌市龙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9.1.3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最后一款“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的要求。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9.1.3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乐昌市龙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做到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尽快修复破损的渗漏膜,完善甲烷收集系统,做好雨污分流设施;停止将渗滤液运往污水处理厂处理,按规定自行处理。
如乐昌市龙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公司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乐昌市龙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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