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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7-12  发 布 日 期:  2017-07-12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州华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环违改字【2017】05号
 
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44010173971663x4
现场负责人:刘雄(身份证号:420105197004270815)
详细地址:乐昌市永乐城建设施工项目处
一、违法事实
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乐昌市永乐城建筑施工项目北区2期打桩建筑基础工程,该打桩工程从2017年2月28日开始施工至今。我局已接收到多起关于该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的群众信访案件,执法人员现场处理信访投诉时多次提出现场要求按照噪声防治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间进行施工。2017年5月25日,我局依法对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工地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核实该公司在今年2月底开始工地打桩施工作业中存在有一个月有7、8天夜间打桩施工作业的情况,属于夜间施工作业行为,影响他人的生活和休息。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夜间施工行为未提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备案手续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该行为属于违规排放噪声行为。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该建设项目至今未向环保部门申报、办理建设施工项目噪声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要求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的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施工工艺所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如因施工工艺所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依法办理噪声排放许可证手续。
如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公司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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