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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7-13  发 布 日 期:  2017-07-13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
 
乐环违改字[2017]013号
 
盈宝丰塑料(乐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805627277
地址:乐昌市廊田镇乐廊路廊田镇变电站旁
法人代表:高思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8日,我局环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丰大再生资源(乐昌)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有关规定;
2、危险废物堆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7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2017年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照片若干。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有关规定;责令你公司在9月15日前按环保规范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对危险堆放场进行标识,并根据危险废物类别进行分区标识存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昌市人民政府或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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