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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7-13  发 布 日 期:  2017-07-13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
乐环违改字[2017]10号
 
南丰塑料(乐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75216168P
地址:乐昌市廊田镇平富村榴石岗A区
法人代表:吕火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7日,我局环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丰塑料(乐昌)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有关规定;
2.将危险废物废机油和使用过的活性炭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3.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7月7《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2017年7月9《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照片若干。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有关规定。责令你公司在9月15日前按环保规范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将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危险废物及时移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按要求进行识别标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标识,并根据危险废物类别进行分区标识存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昌市人民政府或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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