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9-01  发 布 日 期:  2017-09-01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乐环违改字[2017] 15号
 
乐昌市坪石镇合鑫石粉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81600163310
经营者:彭仲秋
经营地址:坪石镇武阳司新兴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9日上午,我局对你单位石粉加工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工程于2015年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乐昌市坪石镇合鑫石粉加工厂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石粉加工厂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未取得我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和投入生产。
  请你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