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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03-12  发 布 日 期:  2018-03-12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兴木材加工厂
 乐环违改字﹝2018﹞04号
 
乐昌市平兴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28160061335
法定代表人:邓国平(身份证号:44022519570819561X)
详细地址:乐昌市坪石镇田头
    一、违法事实
2018年3月6日,我局根据到乐昌市平兴木材加工厂检查,发现该厂于2009年开始建设,边建设边生产。其总投资额约有8.07万元。该厂主要设备有一台导热油炉、一台单片热压机、一台切筒机、一台开板机和一台出板机。导热油炉无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切筒机和开板机有布袋除尘设施,其它无相关除尘设施。该厂现场无法提供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涉嫌属“未批先建”建设项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立即停止排污,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厂实施按日计罚处罚等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乐昌市平兴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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