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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8-03-22 | 发 布 日 期: | 2018-03-22 |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乐环查封字[2017]01号)
乐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乐环查封字〔2018〕1号
当事人:乐昌市王文锋铝灰加工厂
姓名:王文锋
身份证号码:4402251975071024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文锋
地址:乐昌市长来镇安口村新兴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你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建设铝灰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将生产废水排放到无防渗漏措施的池塘、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筛选车间1台破碎机和炼铝车间1台地炉生产用供电系统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12日,为30日。如因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厂不得使用该生产设施。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保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4日
抄送:长来镇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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