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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03-31  发 布 日 期:  2018-03-31 
关于要求乐昌市华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限期落实环保整改措施的通知

 

乐环〔2018〕8号
乐昌市华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6日,乐昌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问题:一是在在废水处理设施不能匹配处理能力,部分生产废水溢流外排,无法做到废水全部循环回用;二是拉丝车间废气处理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未按环保要求对生产废气收集并经活性碳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气出现无组织排放的行为;三是塑料等原材料露天堆放,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责令你公司限期在2018年4月10日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环评及环保批复要求,加强环保管理力度,落实和完善污染治理措施,加快废水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确保生产废水经有效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放生产废水。
2、鉴于你公司的拉丝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存有废气无组织排放,且废气治理设施烟气排污口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拉丝车间排污行为,并按环保要求加快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整改工作进度,在未落实拉丝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整改措施之前,不得违法排放拉丝车间污染物。
3、严格按环保要求规范堆放废塑料(原材料)、不得露天堆放,并严格按要求对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固定规范堆放,建立和完善相关台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不得擅自违法处置危险废物。
4、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环保备案工作,并经专家评审后报我局备案。
5、你公司应尽快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并按要求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措施或仍发现存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报请市政府断电或关停处理。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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