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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4-12-19  发 布 日 期:  2014-12-19 
乐昌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知情权,现将拟征地情况预通告如下:
一、拟征地位置范围面积及用途: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拟征收坪石镇莲塘村委会位于乐昌市坪石镇莲塘村的集体土地约0.7075公顷,最终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参照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 21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的标准执行
(二)安置途径:货币补偿、社保安置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享有听证的权利。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登记时间:2013年1月15日至1月26日,
(二)登记地点:乐城国土资源管理所
(三)复核时间:2013年1月27日至2月2日,将组织有关征地工作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本次征地工作由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乐城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自本预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地上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农作物、青苗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挖塘、种植树木、苗圃、花卉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对项目拟征土地有关事项需要咨询或有异议的,请与乐城国土资源所联系。
七、特此通告。
 
二O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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