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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5-01-28 | 发 布 日 期: | 2015-01-28 |
2011年度第一批次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乐国土资(告)字[2012]4号
乐昌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471号文),现将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布如下:
一、 被征地村组(单位)及面积
乐城街道办事处大木坵村委会集体土地,面积8.4728公顷,其中林地8.4324公顷,养殖水面0.0404公顷,具体位置见附图。
二、补偿标准
表一 征地补偿标准
(一)未利用地、野生杂树林地及村中空闲宅基地每亩补偿按邻近其他耕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不付给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二)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它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三、房屋、附属建筑物、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见表二)
表二 房屋补偿标准
(二)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见表五)
表三 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三)简易棚房与棚的补偿标准
1)简易棚房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2)棚的补偿;①铁皮瓦棚每平方米补偿50元。②石棉瓦棚每平方米补偿30元。③杉皮棚每平方米补偿20元。
(四)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 拆除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六)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见表六)
表四 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四、被征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根据实际征收土地情况发放。
(二)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保险安置。依照省、韶关市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02人,其中劳动力102人,采取货币、社会保险及留用地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权益人的相关权益。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期限届满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乐昌市国土资源局,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乐昌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2]47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乐昌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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