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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成 日 期: 2016-04-18  发 布 日 期:  2016-04-18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各有关普通高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见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以及2016年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就读重点高校的比例,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统计局研究决定,现将我省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计划内容、实施区域和对象
  (一)实施区域和对象。根据教育部(教学〔2016〕6号)文件要求以及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关于“重点支持原中央苏区、欠发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精神,将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区域界定为原中央苏区县、欠发达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作为过渡期,2016年仍将我省原扶贫开发重点县列入实施区域。实施区域共30个县区,具体实施区域见附件2。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的要求和实际,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城乡区域的划分标准,我省将“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对象确定为上述实施区域中,除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或街道办事处)主城区和镇中心区之外的考生。具体实施区划名称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二)实施高校与专业。“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任务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招生学校及专业详见教育部阳光平台。“地方专项计划”的招生任务由我省部分第一批本科高校承担,招生专业以为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的理工类专业以及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农林、医学、师范等专业为主,招生学校及计划数详见附件3。省招生办公室在6月份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考生公布在我省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高校及具体专业。
  (三)招生方式。“高校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实行单独填报志愿(不得与其他自主招生类型兼报)、单独投档录取,录取时间原则上与自主招生同时进行。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录取要求,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单独设置批次、单独志愿、单独划线的招生方式,录取时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均在本科第一批开始前完成录取。
  二、报考条件
  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
  (一)考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为实施区域且为非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或街道办事处)主城区和镇中心区的户籍,其中考生本人具有上述区域连续3年以上户籍。
  (二)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高考成绩预计达到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以上。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高考成绩预计达到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填报志愿
  “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填报志愿时间与我省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的时间同步,具体要求以省招生办公室6月份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的通知》为准。在高考填报志愿时,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分别在“自主招生等(高校专项计划)”栏目和“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地方专项计划)”栏目填报相关一本院校和相关专业。
  四、报考方式和资格审查
  (一)“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查
  1.报名申请。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有关高校已陆续发布“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考生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4月25日。符合条件并有意向报考的考生须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查看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了解各学校招生要求,并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报名申请。
  2.严格考生资格审核。5月上旬,省招生办公室将高校提供的报考名单反馈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各报名点通知考生填写“高校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表”(见附件4),并提交户口簿复印件。5月15日前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将考生申请表、户籍材料及汇总表(见附件5)报省招办公室。省教育厅与省公安厅、省招生办公室进行考生资格联审审核通过后,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予以公示。有关高校在5月30日前完成考生申请材料审核。
  (二)“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
  1.“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按照报名点属地原则,实行先网上申报后审查资格的方式。5月2日至6日,符合条件的考生凭考生号和密码在“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http://www.ecogd.edu.cn/pgks)”中申报,系统将采集考生姓名、考生号,考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所在的市、县、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信息,以及考生三年的学籍信息。
  2.审核时间、程序。
  (1)资格初审。5月10日前,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前往所在中学、县(市、区)招生办报名点进行资格初审。报名点根据考生网上审核表、户口簿、及学习经历等资料进行考生资格初审,在网上将初审合格考生设置“地方专项计划资格”标志,打印审核表交由考生签名确认,供各级审核使用。报名点在网上打印《2016年“地方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4),按汇总表所列考生号的顺序汇总排列审核表,并分别在汇总表、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审核表送到县(市、区)招生办。
初审完成后,由中学报名点在校内公示本校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县(市、区)招生办报名点公示初审通过的社会青年考生名单。
  (2)资格复核。5月20日前,相关县(市、区)招生办对填报“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进行资格复核,在网上将复核合格的考生设置“同意”标志,在网上打印本县(市、区)汇总表,并分别在汇总表、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将汇总表、审核表按时送到地级市招生办,并在县(市、区)招生办网站上或指定区域公示复核合格的考生资格名单。
  (3)资格审核。相关地级市招生办对填报“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在网上将审核合格的考生设置“同意”标志,在网上打印本地级市汇总表,并分别在汇总表、审核表上加盖公章,5月30日前完成公示。由地级市招生办公示审核通过的本辖区内所有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名单。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学生,由地级市招生办进行调查处理。未经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资格审查认定或经审查后不符合“地方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所填“地方专项计划”志愿无效。
  (4)借考的往届考生资格审核。符合“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跨市、跨县借考的往届生须回原高中阶段就读中学(即原贫困地区就读中学)开具高中三年连续就读的学习证明,并加盖就读学校公章。在资格初审阶段,报名点根据考生提供的户口簿、学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5)在高考志愿填报完成后,由省招生办公室对填报“地方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进行复查。各地级市招生办在7月6日前将汇总表(见附件5)、审核表(附考生户口簿复印件、往届生需提供中学证明)专人送达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处。资格复查后,省招生办公室7月上旬进行资格公示。
  3.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将所有被“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名单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落实“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区域入学机会差距,拓宽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就读重点高等学校升学渠道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宣传,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做到政策宣传到位、报考组织到位、管理措施到位、服务保障到位。
  (二)严格考生资格审查,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要认真做好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信息,细化资格审核办法,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的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严防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行为,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确保“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真正惠及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考生。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及时公示“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信息,各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网站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
  (三)强化规范管理,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对专项计划招生中的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由其所在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招生宣传,确保公平公正。各地级市及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积极营造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政策内容,鼓励贫困地区优秀农村学生踊跃报考,确保“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组织与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请速将本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转发至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有关高校。

  附件:1.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2.广东省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
     3.广东省2016年实施地方专项计划的第一批本科院校招生计划安排
     4.广东省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表
     5.广东省2016年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名单汇总表
  点击下载附件2-5。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4月15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有关部署,2016年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专项计划招生任务
  
  1.扩大实施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由中央部门和地方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学校承担,2016年安排招生计划6万名,比2015年增加1万名。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和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要求执行,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有利于完成计划的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模式。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高校不得擅自将未完成的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录取,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对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2.继续实施地方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各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由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承担,安排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3%。地方专项计划的具体实施区域、报考条件和录取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区域要对本省(区、市)民族自治县实现全覆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本地高等教育资源统筹,进一步扩大地方专项计划招生规模,并于4月30日前将分学校招生计划通过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系统(www.msheas.com)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3.继续实施高校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确定。招生任务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安排招生计划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高校专项计划单报志愿、单独录取,在本科一批开始前完成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有关高校特别是农村学生人数相对较少的高校,要进一步增加招生名额,努力使本校农村学生人数明显增加。要充分考虑农村学生特点及相关地区基础教育实际,简化招录程序,探索适合农村学生的招生办法。采取安排分省计划录取的高校,要根据资格考生情况在有关省份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进行标注说明。4月5日前,有关高校公布招生简章。4月25日前,考生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完成报名申请。5月15日前,有关省(区、市)完成考生资格初审。5月30日前有关高校完成考生申请材料审核。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1.严格实施区域范围。有关省(区、市)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计划确定的实施区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地方和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将本省(区、市)确定的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招生办法于4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并将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提供有关高校。
  
  2.严格考生资格审核。专项计划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由各省(区、市)负责组织。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信息,细化资格审核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的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已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本省(区、市)农村的区域范围,并据此进行考生户籍资格审核,配合有关高校进行资格复查。城乡区域划分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标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规范考生报名材料,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有关高校要在考生申请、录取和新生报到环节认真开展考生资格复查,逐人核查考生报名材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相关信息。对存疑的考生,要及时商请有关省级招生机构复核,坚决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资格。
  
  三、进一步加强考生帮扶和服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有关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扩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优化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有关高校要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扩大专业覆盖面,努力满足考生专业发展需要。要优化选拔办法,方便农村和贫困地区考生报考。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经济资助,探索选派专家到当地开展考核或网络远程视频面试等方式,为考生顺利参加考核提供便利。要对专项生入校后的学习和生活给予更多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咨询,鼓励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机制,完善工作办法,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精准发力。有关单位要依靠党组织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精细化、规范化操作,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真正使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受益。
  
  2.强化信息公开公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完善专项计划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及时将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信息分别在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中学校内公示,及时将高校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标准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分别在有关高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要完善举报机制,畅通网站、信函等多种举报方式,并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3.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在上述专项计划招生中的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省(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教育部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