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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4-12-19  发 布 日 期:  2014-12-19 
省物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两个《目录》的重要意义。新的《广东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业经九届省人民政府8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15号)和国家计委审定(计办价格〔2002〕1197号)。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和加入WTO之后我省的第一个定价目录,是《价格法》实施近五年来第一个严格依照《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范围、定价目录确立法定程序而制定的定价目录。《定价目录》从拟定、征求意见到最后审核、审定,充分吸收了各级政府、各级物价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反映了二十多年来广东价格改革和近两年全省清理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成果,注意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WTO规则及价格工作职能转变的衔接。《定价目录》基本反映和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各级政府及其物价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进行价格管理的基本依据。根据《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计电〔20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两个《目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两个《目录》。各级物价部门和省有关定价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两个《目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各级物价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两个《目录》,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已设立网站的物价部门要在网站上公布两个《目录》,把两个《目录》的宣传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两个《目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增强社会各界对实施两个《目录》的理解和支持。
    三、严格依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办事。各级政府、各级物价部门和省有关定价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定价目录》,遵守《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或授权定价权限,不得擅自改变或设定超越《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品种、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范围以及授权范围,不得越权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对各市、县(区)政府的定价授权与《定价目录》相符的事项要按照《定价目录》的要求加以规范;凡相抵触的要自行停止执行;凡未明确或不够明确的要报请省物价局明示,不得自行决定。今后,凡因市场经济发展而确实需要调整我省定价目录或调整授权定价范围的,需按《价格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未经上述原则和法定程序的定价事项,不能进入《定价目录》,不得作为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定价部门的定价依据或授权定价依据。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物价局备案。
    根据国家计委对我省《定价目录》的审定意见,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定价目录》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定价目录》全面地、准确地、不折不扣地落实。
    四、严格依照《听证目录》规定的价格听证项目、范围实施听证。列入《听证目录》以及国家计委、省政府、省价格主管部门临时指定实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必须实行听证。除此之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按规定应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但只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并派员指导、监督。已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此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如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要事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调整价格听证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两个《目录》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粤府办[2002]100号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送审稿)
序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形式
定价部门
备注
定价依据
重要的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计价格[2001]1218号。
省级救灾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级救灾化肥、省级储备粮食。
农产品
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鲜茧收购和干茧供应企业。
计价格[2001]1218号。
甘蔗收购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甘蔗收购价格
计价格[2001]1218号。
国家专营的部分商品及特殊商品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办发[2000]12号。
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食盐经营企业、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计价格[1995]702号。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政府指导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调拨价格。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合成氨企业生产的尿素、湛化企业集团生产的普通过磷酸钙、总有效含量39%以上且年产5万吨以上企业生产的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中央调拨给我省的进口化肥省级调拨价格及我省地方进口的化肥调拨价格。
计价格[1998]2552号。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碳酸氢氨、总有效含量38%以下且年产5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复(混)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重要药品和医疗服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零售价格。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零售价,国家计委定价以外的国家医疗保险目录乙类药品,本省调剂进入目录的药品的零售价格,医院制剂零售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定价的除外)、民族药和国家规定由省级管理的特殊药品等(详见《广东省定价药品目录》),省属医院制剂。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粤价[1997]85号,粤价[2000]317号,粤价[2001]293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县所属医院制剂价格。
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
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全省指导价。
计价格[2000]962号;粤府[1994]72号。
 
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教育
教材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制定全省中小学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计价格[2001]945号。
教育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教财[1996]101号;《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粤办发[1998]1号;省政府令第60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及幼儿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制定非学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广州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以及深圳市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制定定价原则和办法。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按省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
出库(渠首)价格。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供水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会同省水利厅制定省属及跨地级以上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其他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部分能源
天然气
出厂价格。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电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销售电价。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热力
出厂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当地供热价格。
计价格[2001]1218号。
军品
出厂价格。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重要交通运输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港口收费;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铁路法》;计价管[1997]2272号 ;国家民航局、物价局民航发[1989]134号;《港口收费规则》。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属港口移驳、引航、装卸货物收费等。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授权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
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铁路客运部分延伸服务费收费标准。
汽车运输客货站场收费,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公路渡口过渡费,交通事故拯救费,违章、故障、事故车辆拖车费。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公路渡口过渡费定价范围为国道、省道公路渡口;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定价范围为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隧)以及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桥梁、隧道等,其中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制定;制定交通事故拯救费,违章、故障、事故车辆拖车费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会同省交通厅制定汽车运输客货站务费计费比例和征收办法。
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运价规则》;《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9号;《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粤府[1997]73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公路渡口过渡费,交通事故拯救费,违章、故障、事故车辆拖车费具体标准,制定当地公路汽车运输客货站场收费标准。 
汽车客运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制定全省汽车客运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十一
邮政、电信基本业务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政府定价
信息产业部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当地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邮政代办点收费的具体标准。
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政府定价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代办电信服务费。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宾馆、饭店和招待所电信代办服务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十二
重要专业服务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计价费[1996]184号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部分中介服务
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计价格[1999]2255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要中介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
重要市场交易服务费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房地产交易、产权交易服务,土地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全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房地产交易、产权交易服务(指企业产权买卖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
粤办函[1999]61号;粤府办[1999]80号;粤府函[1998]424号;《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9]532号)。
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特殊行业服务费
殡葬服务费,社会福利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价格,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费。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社会福利院托养服务收费(仅管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院的托养服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粤府[1999]54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殡葬服务费,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价格,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费。
保安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作价原则、作价办法以及全省指导价。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费
收费标准和配售材料综合费率。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制订全省作价原则、作价办法以及全省指导价。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
 海关监管仓货物保管费
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十三
 房地产
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房屋、土地测绘收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制定全省房屋、土地测绘收费标准,制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会同省国土厅制定、平衡全省基准地价。
《广东省地价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54号;国发[1998]34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以及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制定全省作价原则、作价办法以及全省指导价。
国发[1998]34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
十四
公用事业价格
自来水、地下水(或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中水(或回用水)价格,污水处理费
销售价格及相关费用。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
计价格[1998]1810号;计价格[1999]611号;粤府[2000]39号。
燃气
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管理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价格。
有线电视
收视维护费、装(移)机工料费。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有线电视网收视维护费、装(移)机工料费基准价。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市有线电视网收视维护费、装(移)机工料费具体标准。
环保及环卫
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清洁卫生费、除“四害”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制定全省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及全省指导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价[2000]310)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国家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具体标准,制定清洁卫生费、除“四害”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基本公共交通
公共汽车、出租小车、地铁、轮渡票价。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或收费标准。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或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旅游景点
门票价格。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以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按属地管理原则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门票价格或收费标准。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2303号)。
十五
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收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粤府办[2000]66号。
十六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说明:
    1、凡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列入本目录。依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强制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也列入本目录。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3、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4、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现行规定管理。
    5、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目录中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上述价格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应随时报告。
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项目
定价形式
听证内容
组织听证部门
1
居民住宅用电
政府定价
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
2
非营利性医疗服务
政府指导价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市物价局
3
学历教育
政府定价
普通高校、中专(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
省、市、县物价局
4
城市供水
政府定价
供水销售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县物价局
5
管道燃气
政府定价
销售价格
市、县物价局
6
有线电视
政府定价
收视费收费标准
省、市物价局
7
大、中城市基本公共交通
政府定价
公共汽车、出租小车、地铁、轮渡票价
市、县物价局
8
大、中城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
市、县物价局
9
环卫服务
政府定价
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县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