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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5-12-30  发 布 日 期:  2015-12-30 
关于乐昌市区简化用水分类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简化用水分类和2015年底前要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精神,以及合理补偿供水新增成本,推进我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依法进行价格听证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并经2015年12月25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复,现就乐昌市区简化用水分类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简化用水分类
根据国家和省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用水结构,将原来“居民生活、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特种用水”等5个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和阶梯水量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为乐昌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含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水户)。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按每户4人(含4人以下。以《居民户口簿》户籍人数为准)为计量单位。若每一用水户户籍人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在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也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三)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水户以及学校等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水户,执行合表用户水量价格。
三、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标准
这次市区简化用水分类实施居民阶梯水价,自来水销售综合水价由原来的1.59元/m3整合到现在的1.90元/m3。具体分类及价格标准详见下表:
序号
用水类别及水量
基础水价标准(元/m3
1
居民生活用水
26 m3/月.户及以下
1.57
27 m3/月-33 m3/月.户
2.36
34 m3/月.户以上
4.71
合表用户
1.85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3.20
3
     特种用水
5.00
备注:                                                                    1、表中所列“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水量,按照第二条第(二)项执行。                                                              2、简化用水分类实施阶梯水价后,市区自来水综合水价为1.90元/m3 (含税,内含水资源费0.12元/m3;价格调节基金0.01元/m3,价内征收)。
 
四、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规定,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随国家政策而调整。水资源费按照政策纳入经营成本,确定水资源费与水价按1:1.35的比例建立联动机制(即水资源费若每吨提升0.1元,自来水销售价格每吨应同时调升0.135元),当水资源费调整时,不再举行听证会,依程序适时调整。
五、有关优惠水价政策
(一) 继续实施市区低收入居民用水户的优惠水价政策。对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并经市民政局核定的低收入群众用水户,其每户用水量在5 m3/月内的免收水费,超出5m3/月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收。所需优惠资金在水价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列支。
(二)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部队的集体宿舍的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户价格;生产、办公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三) 产业转移园区内的自来水价格,继续执行《乐昌市(江门)扶贫工业园供水和坪石河西水厂经营管理合同》中的优惠水价政策(工业用水0.8元m3/吨)。如需调整新的价格,需报政府审批。
(四) 工业用水在非居民用水价格上优惠20%,按2.56元/m3执行。
(五) 消防、环卫、绿化等公益性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要求:尽快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价格按定价成本1.64元/m3执行,在没有安装水表前,包干费用每年5万元。
六、加强供水经营管理和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供水企业抓好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改造,加快市区“一户一表”改造进程。
(二)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执行简化用水实类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加强经营管理,着力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用户对乐昌市区简化用水分类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实施时间
乐昌市区简化用水分类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有关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即从2016年2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原乐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乐价字[2008]19号)同时废止。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价格政策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