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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1-04  发 布 日 期:  2017-01-04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发改联〔2016〕10号、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的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乐昌市乐城镇、重点建制镇控制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使用自来水和取用自备水源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由现行价格0.8元/吨/月,调整为:乐昌市居民0.95元/吨/月,非居民1.40元/吨/月;重点建制镇居民0.85元/吨/月,非居民1.20元/吨/月。
三、征收运行办法
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仍由乐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和重点建制镇自来水公司代收,即是有用水户缴交水费时,按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自来水公司代收后按月直接上缴市财政,代征手续费按征收污水费总量5%支付给自来水公司。
2.污水处理费,按专款专用的要求,由市财政局统一按规定使用。
四、加强征收力度和自备水源的管理
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减免。对现已减免或免征的单位,如产业园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一律按要求征收。
五、政策宣传
请市环保部门在开征新的污水处理费前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新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执行时间
乐昌市乐城镇、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新的征收标准,从2016年12月30日起(即从2017年2月1日起见水量)执行。之前实施的有关污水处理费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