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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01-31  发 布 日 期:  2018-01-31 
2018年度韶关市法律援助处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表(点击打开)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部门基本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及“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2018年预算组成单位共1个,是韶关市法律援助处,主要职能是1、及时调解民间纠纷。2、宣传法律援助制度。3、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4、及时报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简报、信息

(二)人员构成情况。

2018年法律援助处事业编制行政在职人数11人,工勤2人,离退休人数2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缓解我市各县(区)法律援,切实解决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开展法律服务,为地方政府决策保驾护航,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汇总公开工作。

我处的主管部门是韶关市司法局,本次的预处公开是在司法局的公开网站公开。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221.2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21.25 万元,其他收入(财政专户拨款、基金预算拨款等)0万元。比上年增加19.18万元,增幅9.5%,原因是1、2018年预算收入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购房补贴两项;2、项目经费比去年增加了。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221.2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支出221.25万元,其他收入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基金预算拨款等)安排支出0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201.25万元,占预算拨款支出的91%,比上年增加9.18万元,增幅4%,原因是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购房补贴。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41.5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7.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9.19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万元。

    (二)项目支出预算20万元,占预算拨款支出的9%,与上年预算相比,增长100%,原因是:2018年办案量和办案费均增加。我处只有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一个项目,主要是用于公职律师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办案补贴,比去年增加了1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5万元,与上年数相比减少0.5万元,减少9%,原因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减少。按资金来源分,财政拨款5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按具体项目分,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40.53万元,包括办公3万元、印刷费1万元、邮电费0.5万元、差旅费5万元、会议费2万元、福利费0.13万元、日常维修费0.5万元、专用材料0万元、一般设备购置费3万元、办公用房水费0万元、电费0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其他费用23.4万元。

(二)政府采购预算1.65万元,包括购台式计算机1万元,购打印机0.1万元,购多功能一体机0.3万元,购办公用纸0.25万元。

(三)预算绩效目标情况。2018年,主要工作目标有:完成法律援助专项工作,实施1个项目,依法合规并安全高效得做好支出工作,力争100%达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四)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占有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变动情况。

我处无国有资产。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如无也应注明)。

我处无国有资产,所以无国有资本经营收支。

(六)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部门预算: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涵盖部门各项收支,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3.机关运行费:即部门(单位)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4.“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

2018年1月3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