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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03-30  发 布 日 期:  2018-03-30 
2018年度韶关市司法局预算公开(补充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说明

五、“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八、预算绩效情况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表(点击打开)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部门基本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及“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2018年预算组成单位1个,是韶关市司法局。主要职能是:

1.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强制隔离戒毒、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2.负责法制宣传,并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3.组织实施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设机构有政治处、办公室、计财装备科、宣教科、基层科、公律科、司法鉴定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科和社区矫正科9个科(处)室。

二)人员构成情况。

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在职行政人员38名;工勤人员6名;离退休人数36人,其中离休3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1.保障局机关的行政运行。

2.开展专项业务工作。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1,136.79万元,比上年减少169.54万元,减幅12.98%,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退休费纳入社保基金统发,不再纳入本部门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36.79万元,其他收入(财政专户拨款、基金预算拨款等)0.00万元。比上年减少169.54万元,减幅12.98%,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退休费纳入社保基金统发,不再纳入本部门预算。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1,136.79万元,比上年减少169.54万元,减幅12.98%,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退休费纳入社保基金统发,不再纳入本部门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支出1,136.79万元,其他收入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基金预算拨款等)安排支出0.00万元。比上年减少169.54万元,减幅12.98%,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退休费纳入社保基金统发,不再纳入本部门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922.59万元,占预算拨款支出的81.16%,比上年减少175.34万元,减幅15.97%,原因是退休人员退休费纳入社保基金统发,不再纳入本部门预算。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59.15万元,比上年增加113.61万元,增幅25.50%,原因是增加行政人员及正常调资;商品和服务支出163.43万元,比上年减少0.35万元,减幅0.2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95.01万元,比上年减少287.55万元,减幅59.59%,原因是退休人员退休费纳入社保基金统发,不再纳入本部门预算;资本性支出5.00万元,比上年减少1.05万元,减幅17.36%,原因是加强资本性支出管理,将减少资本性支出。

(二)项目支出预算214.20万元,占预算拨款支出的18.84%,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5.80万元,增长2.78%,原因是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专项工作经费增加0.80万元,新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履职监督办案工作经费5.00万元。其中:001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8.00万元(专门用于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支出,与上年持平);002 2018年普法宣传、社矫安帮、人民调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等专项工作经费45.00万元(主要用于普法宣传、社矫安帮、人民调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等工作,与上年持平);003 2018年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履职监督办案工作经费5.00万元(主要用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履职监督办案工作,为新增项目);004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专项工作经费146.20万元(专门用于为全市1,462个村(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经费,比上年增加0.80万元,增长0.55%,主要原因是行政规划的变更,新增8个村(社区))。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机关运行经费为168.43万元,与上年数相比增加31.63万元,增幅23.12%,原因是为提高司法行政人员履职能力,需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增加培训费预算开支。其中办公8.00万元、印刷费3.00万元、邮电费3.50万元、差旅费18.00万元、会议费4.50万元、福利费4.23万元、日常维修费4.00万元、专用材料0.00万元、一般设备购置费5.00万元、办公用房水费3.50万元、电费8.20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0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00万元、其他费用94.50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16.00万元,与上年数相比减少5.50万元,减少25.58%,原因是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将大大压减公务接待支出。按具体项目分,因公出国(境)支出0.0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12.00万元与上年数相比增加4.50万元,增长60.00%,原因是车辆使用年限长、车况差,维修费用将增加,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0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4.00万元,与上年数相比减少10.00万元,减少71.43%,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将大大减少公务接待支出。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9万元,与上年数相比减少3.55万元,减幅55.04%,其中:货物类采购2.9万元,工程类采购0.00万元,服务类采购0.0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固定资产情况)

2017年固定资产1,192.68万元,增加77.38万元,增幅6.93%,主要原因是2017年新建了社区矫正指挥中心,购买了相应的专用设备。其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482.44万元,增加0.00万元;通用设备480.66万元,减少34.88万元,减幅6.76%,原因是报废了两辆汽车;专用设备102.11万元,增加99.19万元,增幅3396.9%,原因是2017年新建了社区矫正指挥中心,购买了相应的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5.57万元,增加5.57万元,增幅100%,原因是制作法制展厅展柜等;图书档案0.10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21.80万元,增加7.50万元,增幅6.56%,原因是购买了厨房用具等。

八、预算绩效情况

2018年,主要工作目标有:完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普法宣传、社矫安帮、人民调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及其管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管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履职监督办案7项工作,实施4个项目。项目绩效目标覆盖率为100%,依法合规并安全高效得做好支出工作,力争100%达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情况(如无也应注明)

我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部门预算: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涵盖部门各项收支,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3.机关运行费:即部门(单位)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4.“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命题费、试卷印刷费、阅卷费、考场租赁费等。

6.普法宣传经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7.社矫安帮经费:反映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安置并提供帮助等方面的支出。

8.人民调解经费:反映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活动的支出。

9.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履职监督办案工作经费:反映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10.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专项工作经费:反映为我市1462个村(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经费。

十一、其他说明

我局下属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市法律援助处、市韶州公证处分别属于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尽相同,难以由我局汇总,由其各自按韶财〔2018〕

韶关市司法局

2018年3月23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