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5-01-08  发 布 日 期:  2015-01-08 
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

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韶价〔201425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水务局、地税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接文后,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韶关市物价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141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429 2014126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水利厅、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免收我省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免征堤围防护费,自201411日起实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缴费的,不再调整;未缴费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