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调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韶价〔2014〕2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调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粤价〔2014〕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物价局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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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888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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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下调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粤价〔2014〕25号 2014年1月24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鉴于我省0#柴油(国Ⅳ)最高零售价格于2014年1月24日24时起下调为7.42元/升,根据《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年第5号通告)和《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明确油运联动代表油品及基数价格的通知》(粤价〔2014〕15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27日零时起,我省始发的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下调为0.01元/人·公里。各客运企业应于此日期前按定价权限规定完成向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全部程序。燃油附加费计算公式如下:
燃油附加费=旅客计费里程×(1×0.01元/人·公里)
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仍按原票价执行。
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在客票上标明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同时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时下调燃油附加费,并加强春运期间对调整燃油附加费后的公路客运票价明码标价和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和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下调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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