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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5-01-08 | 发 布 日 期: | 2015-01-08 |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通知韶价〔2014〕1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粤价〔2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登录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医药监管平台”,查询或下载粤价〔2014〕9号文件的附件。 韶关市物价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4〕9号 2014年1月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3]3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疏导麻醉药品初始原料价格调整的影响,保证相关药品生产供应,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阿片粉等9种麻醉药品原料药最高出厂价格;调整复方樟脑酊等9种麻醉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的价格按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附件2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价格。 三、麻醉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维护流通环节正常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麻醉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麻醉药品原料药最高出厂价格表 2、部分麻醉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附件1 部分麻醉药品原料药最高出厂价格表
附件2 部分麻醉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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