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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5-01-08  发 布 日 期:  2015-01-08 
关于调整韶关市行之实验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韶关市行之实验学校

学杂费标准的通知

韶价〔201463

 

 

韶关市行之实验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为合理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确保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你校于201311月向市教育局、物价局提出调整学杂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的有关规定,业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合法性审查。现就调整韶关市行之实验学校学杂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调整韶关市行之实验学校学杂费标准。具体分两步调整:

第一步:从2014年秋季起,由现行收费标准10000/生·学年调整为12000/生·学年。

第二步:从2017年秋季起,从12000/生﹒学年调整为13800/生﹒学年

二、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的规定,韶关市行之实验学校学杂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即:2014年春季前和2017年春季前就读的学生,分别按10,000/生﹒学年和12000/生﹒学年的收费标准执行,直至初中毕业。2014年秋季和2017年秋季入读的学生分别按12000/生﹒学年和13800/生﹒学年的标准执行。

三、新的收费标准自2014年秋季起执行。

四、请你校按规定及时到市物价局价格服务窗口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并认真做好这次调整收费标准的实施和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韶关市物价局            韶关市教育局

                                  2014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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