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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5-01-08 | 发 布 日 期: | 2015-01-08 |
韶价〔2014〕63号 韶关市行之实验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为合理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确保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你校于2013年11月向市教育局、物价局提出调整学杂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的有关规定,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合法性审查。现就调整韶关市行之实验学校学杂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调整韶关市行之实验学校学杂费标准。具体分两步调整: 第一步:从2014年秋季起,由现行收费标准10000元/生·学年调整为12000元/生·学年。 第二步:从2017年秋季起,从12000元/生﹒学年调整为13800元/生﹒学年。 二、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的规定,韶关市行之实验学校学杂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即:2014年春季前和2017年春季前就读的学生,分别按10,000元/生﹒学年和12000元/生﹒学年的收费标准执行,直至初中毕业。2014年秋季和2017年秋季入读的学生分别按12000元/生﹒学年和13800元/生﹒学年的标准执行。 三、新的收费标准自2014年秋季起执行。 四、请你校按规定及时到市物价局价格服务窗口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并认真做好这次调整收费标准的实施和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韶关市物价局 韶关市教育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