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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5-01-08 | 发 布 日 期: | 2015-01-08 |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韶价〔2014〕5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19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登录广东省韶关价格信息网(http//www.sgpi.gov.cn)查询或下载粤发改价格函〔2014〕1909号文件附件。 韶关市物价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价格函〔2014〕190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按照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我委整理了以往公布的涉及每一个药品具体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取消(详见附件),请按规定执行。 附件: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列入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