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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5-01-08  发 布 日 期:  2015-01-08 
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价〔201456

 

各县(市、区)物价局,韶关市交通清障拯救中心:

    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实际,现就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35公里部分或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不足1公里按1公里加收)。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故障车辆原则上由公安交警部门或其指定的救援服务单位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停放地点停放,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车主自主选择救援服务单位,拖车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事故车辆引致路面留下散落物件、污物和垃圾的,车主或驾驶员应缴交路面清理费,收费标准为:一般事故100/台·次,重大事故200/台·次,特大事故400/台·次;现场路面不发生清理业务的,不得收取路面清理费。

乘客转运、装卸、车辆抢修等其它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事故方可自主选择社会上有经营资质的救援服务单位实施转运、装卸、抢修救援,不得强制提供服务。

交通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经营管理单位应于2014731日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同时,应将调整后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救援服务车辆及收费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

    四、委托人对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六、以上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市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

    本通知自201471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凡涉及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韶关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服

        务收费标准表

          2.韶关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

            务收费标准表

 

 

                                  韶关市物价局

20146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治理公路

       “三乱”办公室。

  韶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3印发

  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8875228


附件1

韶关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车类

     

基价

(元/车·次)

10里以上35公里

以内加收标准

(元/车·公里)

35公里以上

加收标准

(元/车·公里)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

130

5

4

    1.救援方应事故、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后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由于车主(或驾驶员)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拖车的,按被拖车辆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拖车空驶费。
    2.
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车并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拖车拖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对每辆被拖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费。
    3.
被拖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其中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
    4.
冲入避险区的车辆,拖离避险区的服务费用由救援方和车主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5.
对拖挂一体车辆,若呈连体状态可一体拖移的,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计费;若只能分开拖移的,按两台车辆分别计费。未标明载重吨位的特种车辆按实际运载吨数对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
    6.
拖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事故、故障车辆的车辆通行费由车主(或驾驶员)负担。
    7.
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拖车费加收20%

三轮摩托车

180

7

5.6

二类车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320

9

7.2

三类车

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400

12

9.6

四类车

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

480

14

11.2

五类车

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560

17

13.6

六类车

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650

20

16

35吨以上货车

730

23

18.4

附件2

韶关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车 类

           

收费标准

(元/车·次)

     

一类车

摩托车

150

    1.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吊车辆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被吊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2.
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吊车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3.
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公安交警确认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50%
    4.
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空驶费。
    5.
被吊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其中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
对拖挂一体车辆,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计费。未标明载重吨位的特种车辆按实际运载吨数对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
    7.
吊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

机动三轮摩托

300

二类车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800

三类车

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1260

四类车

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

1620

五类车

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2250

六类车

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2700

35吨以上货车

3600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