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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生 成 日 期: | 2015-01-08 | 发 布 日 期: | 2015-01-08 |
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韶价〔2014〕5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韶关市交通清障拯救中心: 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实际,现就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35公里部分或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不足1公里按1公里加收)。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故障车辆原则上由公安交警部门或其指定的救援服务单位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停放地点停放,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车主自主选择救援服务单位,拖车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事故车辆引致路面留下散落物件、污物和垃圾的,车主或驾驶员应缴交路面清理费,收费标准为:一般事故100元/台·次,重大事故200元/台·次,特大事故400元/台·次;现场路面不发生清理业务的,不得收取路面清理费。 乘客转运、装卸、车辆抢修等其它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事故方可自主选择社会上有经营资质的救援服务单位实施转运、装卸、抢修救援,不得强制提供服务。 交通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经营管理单位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同时,应将调整后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救援服务车辆及收费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 四、委托人对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六、以上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市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凡涉及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韶关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服 务收费标准表 2.韶关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 务收费标准表 韶关市物价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韶关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2 韶关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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