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2 号)和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现行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形成新的价格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血液透析费”等21 项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项目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见附件2)。废止“机采血浆置换术”等32 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3)。
二、加强项目收费综合管理
请各县(市、区)医保局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项目中的“监测”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疗机构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需按实际每少一项监测减收5元。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韶关市医疗保障局医药采购和价格管理科反映。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