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护理费”等173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护理费”等173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匹配、平移,形成新的价格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标准为我市三级公立医院的政府指导价标准,二级公立医院在此基础上下浮10%,一级公立医院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下浮20%。
二、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请各公立医疗机构尽快做好所涉项目与《韶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版)》和《韶关市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版)》相关的匹配修订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执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做好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更新维护,确保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正常结算。
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我局(医药采购和价格管理科)反映。
附件:韶关市2024年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pdf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