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开招标,现将2023-2025年韶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含驻韶省属煤矿大病保险)、韶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承保单位及相关医保待遇通告如下:
一、承保单位
2023-2025年韶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含驻韶省属煤矿大病保险)、韶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承保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联合体)。
二、医保待遇
(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1.被保险人:参加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人员。
2.保险费:12元/人·月。
3.保险责任:
(1)支付范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上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不含住院起付标准、个人先自付部分和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部分〕。
(2)报销比例:按85%报销。
(3)符合门诊特定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共付段自付部分再按30%的比例予以报销。
(4)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保年度内每人累计支付限额为60万元。
(5)中途参保的人员,赔付限额按一个完整年度计算。
(二)职工大病保险
1.被保险人:参加了职工大病保险的人员。
2.保 险 费:35元/人·月。
3.保险责任:
(1)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住院(包括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住院起付标准、个人先自付部分和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2)起付标准: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不含住院起付标准、个人先自付部分和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部分〕,医保年度内只承担一个起付标准。
(3)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4)职工大病保险医保年度内每人累计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三)驻韶省属煤矿大病保险
1.被保险人:驻韶省属煤矿已参加了韶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曲仁、梅田、坪石矿务局的在职职工、退休退养职工。
2.保险费:35元/人·月。
3.保险责任:
(1)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住院(包括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驻韶省属煤矿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2)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共付段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0%;个人先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报销70%、二级医院报销60%、三级医院报销50%;住院起付标准报销30%。
(3)驻韶省属煤矿大病保险医保年度内每人累计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四)韶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被保险人: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2.保险费:90元/人·年(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
3.保险责任: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住院(包括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住院起付标准、个人先自付部分和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只承担一个大病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责任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责任范围保持一致,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时,大病保险不再支付。
(1)普通居民起付标准为1.3万元〔不含住院起付标准、个人先自付部分和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部分〕。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0-3万元为65%;3万元以上为75%。
(3)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等特殊人群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600元。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统一为80%。
三、支付方式
韶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含驻韶省属煤矿大病保险)、韶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联网“一站式”结算,参保人无需另外申请。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