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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00MB2C91293W/2022-00054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6-28
名称: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韶关市财政局国家税
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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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医疗保障局韶关市财政局国家税
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 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调整我市2022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不再以“上年度本省、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依据,按省规定调整为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 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基数,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

  (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的,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六)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退役士兵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韶关市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7244元,即我市2022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1732元/月,下限为4346元/月。

  三、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调整为以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执行时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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