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赛洁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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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始兴县沙水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大楼对面第一栋(15-2-13号)
法定代表人:邵永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0年11月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无纺布生产车间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该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中的活性炭箱内只安装了5块活性炭板,另有7块活性炭板已被拆卸下来堆放在治理设施旁,未按治理设施设计规定安装、使用活性炭板,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即VOCs)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11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11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始兴县赛洁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赛洁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赛洁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按设计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即VOCs)污染防治设施;鉴于你(单位)现场已立行立改,要求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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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0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