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俊
身份证:36**************32
住址:江西省***************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0年8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始兴县马市镇三和立体种养农场进行巡查,发现你租赁养殖的该种养农场因未及时维护好排污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养殖场污水泄漏,污染了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其中一份是周高俊的询问笔录,另一份是赖热和询问笔录)、周高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赖热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赖热和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及2020年8月12日现场拍摄图片若干等。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修护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7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