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太平镇江口上台珠惠石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315146493E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城郊村茅坪组08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建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核实,发现你公司新增加了一条洗砂生产线,该生产线于2019年3月份左右开始建设,投资额为58万元人民币,于2019年6月初建成,已配备建设了沉淀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洗砂生产线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但你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7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始兴县太平镇江口上台珠惠石场有限公司年开采5万m3建筑碎石用花岗岩石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收款收据、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洗砂生产线停止建设。鉴于你公司洗砂生产线已建成,要求你公司洗砂生产线在未完善环保手续前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刘景明 ,电 话: 0751-6973010
地 址: 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邮政编码: 512500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