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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 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的公告

时间:2020-02-16 15:28:2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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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2 月 9 日,经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 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粤药监局药二〔2020〕10 号),要求在全省范 围内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信息进行登记。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 级响应期间我市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疫情期间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目的是通过发挥全市零售药店网 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及时掌握我市有发热、咳嗽症状人员信息,实施全面精准排查,切实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目前新冠肺炎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是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政府落实 疫情防控措施,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应主动向社区、疾控、卫健等部门报告,也可通过零售药店 上报,同时注意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及时就诊,按照疾控部门或医疗机构的指导做好居家隔 离或医学隔离,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三、请广大市民在购买发热、咳嗽药品时,理解、支持并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信 息登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有任何隐瞒和遗漏。若因刻意隐瞒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 究有关法律责任。

  四、此登记制度实施至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

  特此公告。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韶关市卫生健康局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2 月 16 日

相关文件: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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