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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1]02号

时间:2021-06-02 14:59:1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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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志辉:

  身份证号:4401821988*******0

  地址:广东省花都区花东镇杨二村牛路庄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2021年4月30日至5月3日调查询问,发现梅花镇谭司村梅乐公路旁农场(业主为余志荣)仓库内的二次铝灰(渣)属你堆放,是你在2020年7月至11月加工铝灰时产生的。4月30日现场调查时,该铝灰(渣)部分有自燃现象,经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后,自燃现象于5月3日得到了控制。根据《国家废险废物名录》(2021版),该铝灰(渣)属危险废物。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三)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改正擅自堆放铝灰(渣)环境违法行为,因我局在5月2日对该铝灰(渣)进行了查封(扣押),你需做好如下整改工作:1.做好查封(扣押)期限内的应急处置工作,避免该铝灰(渣)自燃和造成环境污染。2.依法依规尽快处置好该铝灰(渣),承担所需处置费用。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如你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你承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地址:乐昌市银淮路67号

  联系人:谢寿根         电话:1830006***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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