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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09-11  发 布 日 期:  2017-09-11 
关于要求乐昌市粤佳生态养猪场限期落实环保整改措的通知

 

 
乐环[2017]10号
乐昌市粤佳生态养猪场:
2017年8月16日,韶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督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场存在如下环境问题:一是在猪场产生的生立废水没有全部农业综合利用,你场原配套建设的沼液贮存池无法发挥污染治理效果,发现有沼液进入无任何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水塘里,存有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二是生产中产生粪渣,因干清粪、渣液分离等前序处理措施不到位,致使曝气池、沼液贮存池仍存有块状漂浮物和沉积物,影响了废水后序污染处理效果和沼液的农业综合利用。
现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法律规定及韶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督查组反馈意见要求,责令你场限期在2017年11月30日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严格依照《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技术指南》要求,对你场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及开展污染整治工作,落实和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实行沼液全部农业综合回用,不得外排生产废水。
2、结合你场日常生产用水量、废水产生量和农业回用水量的实际情况,新增建设足够容量的防渗漏、防流失的三面光沼液贮存池,确保在异常条件下你场沼液持续能贮存20天以上。同时,你场应按要求落实沼液回用措施,确保沼液全部就近农业综合利用,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鉴于你场所属位置较为敏感,你场必须加强源头环保责任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对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应急管理、防范、处置工作,切实消除当地环境安全隐患。
4、你场应及时将整改方案报送乐昌市环保局和畜牧局备案,并赶抓整改进度,确保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措施。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措施或严重影响我市2017年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场进行立案查处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4日
 
 
 
 
 
 
抄送:乐昌市畜牧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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