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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11-06  发 布 日 期:  2017-11-06 
关于责令乐昌市沈群发猪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
乐环[2017]14号
乐昌市沈群发猪场:
根据乐昌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批准乐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决议的通知》和乐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经我局调查核实,你猪场位于龙山水库区内,为自繁自养场,现有栏舍2栋;现有存栏母猪11头,肉猪123头,猪苗24头。存在环境问题如下:1、你场未办理环保及相关审批手续,属擅自非法建设项目;2、养殖场内无污染治理设施,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外排;3、你场所处位置为畜禽养殖一级禁养区、龙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杨东山十二度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属于清理关闭的项目。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1、自接收本通知之日起,责令你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在2017年11月20日前主动落实禁养区养殖场清退措施,恢复原貌,切实消除当地环境安全隐患。
3、逾期你场仍存有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报请市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处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养殖业主负责。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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