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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12-20  发 布 日 期:  2017-12-20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7]34号)(永业纸制品有限公司)
 乐环违改字﹝2017﹞34号
 
乐昌市永业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07942632E
法定代表人:梁永强(身份证号:440225197204120453)
详细地址:乐昌市乐成街道塔头村富斗湾
    一、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27日,我局接收到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环境监察通知书》,通知书要求我局对韶关市2017年环保联合交叉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经我局继续调查后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厂区存在多处跑冒滴漏现象;
2、锅炉存在油污渗漏现象,渗漏的油污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渗漏。
3、现使用的一台锅炉蒸吨值为4t/h,与环评报告的1t/h不符,部分产品使用的染色剂药品与环评内容不符。
4、今年只做了一次废气、废水的自行监测,少于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其它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以及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排查,改善厂区存在的跑冒滴漏情况;属于危险废物的锅炉渗漏油污需进行有效的收集,做好雨污分流工作,并按照废物废物处理处置的规范要求进行存放、委托处置等;对进行变更的生产设备、生产药剂需向我局进行申报备案;按规定的次数开展自行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编制完成后依法向我局进行备案。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计罚处罚等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乐昌市永业纸制品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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