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管理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12-25  发 布 日 期:  2017-12-25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7]35号)(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乐环违改字〔2017〕35号

 
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769221761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身份证号:440225196501041351)
详细地址:乐昌市长来镇昌山村
    一、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15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对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环保方面的问题:
1、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
2、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铸铁炉余热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回转焙烧窑)的环评文件和环保审批手续,经查其回转焙烧窑项目涉嫌属未批建设项目;
3、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原办理铸铁生产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已到期,铸铁(高炉)项目拆除后,其回转焙烧窑项目近日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已被我局否决;
4、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废气排污口设置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等证据为凭。
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百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公司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乐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