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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7-12-28  发 布 日 期:  2017-12-28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7】36号)(优根宠物链加工厂)
 乐环违改字﹝2017﹞36号
 
乐昌市优根宠物链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4UX7E269
法定代表人:徐优根(身份证号:440225197810094232)
详细地址:乐昌市乐城长来镇昌山横坑
    一、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20日,我局根据群众反映到乐昌市优根宠物链加工厂检查,发现该厂正处于生产状态。经查,该厂租赁位于乐昌市污水处理厂旁的原木材加工厂房进行宠物链来料加工生产,其总投资额约30万元,该厂主要设备有缝纫机、切带机和激光打孔机,在生产过程中激光打孔机有废气产生及排放。该厂现场无法提供环保审批验收相关手续,属未批先投违法建设项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排污,在未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厂实施按日计罚处罚等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乐昌市优根宠物链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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