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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 成 日 期: 2018-04-05  发 布 日 期:  2018-04-05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12号—强安煤矸石砖厂)
 乐环违改字【2018】12号
 
乐昌市强安煤矸石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4X9JCG2R
法人代表(经营者):郑增官
详细地址:乐昌市练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烧制砖块的废气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停止污染物的排放,配合我局进一步的调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计罚处罚等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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