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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昌食品公司坪石分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

时间:2018-07-09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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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环违改字﹝2018﹞24号
 
乐昌市食品有限公司坪石分公司:
负责人:罗世新(身份证号:440225196608221336)
详细地址:乐昌市坪石镇岭南路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56466636E
    一、违法事实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案件情况,我局派出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3日前往乐昌市食品有限公司坪石镇分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如下:
1、该公司生猪屠宰场持有韶关市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场牌照,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于2017年10月31日到期。通过现场跟踪污水排放情况,发现屠宰生猪废水经沉淀池后排入污水管网,混合居民生活污水排入坪石镇污水处理厂管网,没有排入武江河的情况。
2、现场该公司提供了该屠宰场2016年9月的第三方委托监测报告,但2017年至今未进行第三方委托监测。
3、我局监测人员于2018年7月4日凌晨5时对该屠宰场进行了边界噪声监测与沉淀池废水排放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场边界噪声为74.8分贝(夜间标准50分贝);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2824mg/L(标准300mg/L),氨氮69.282mg/L(标准25mg/L)。
你单位的屠宰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乐昌市综合协调组综合意见,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善噪声及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后,依法向我局申办排污许可证,并进行自行监测。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单位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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